01
译文
侍郎燕肃曾经担任明州知州。当地民风彪悍,喜欢斗殴。
每当有这种案件的时候,燕肃就先追究先动手人的责任。就算双放都没有受伤,也一定对先动手的人处以惩罚。
后动手的只要是没把人打得非常严重的情况,就都赦免了。
于是当地就再也没有斗殴的了。
故事出自他的传记。
按:这老百姓斗殴,受的伤有轻有重,有的占理有的不占理,只有以理判决,才能够彻底的杜绝斗殴。但是如果有理的一方把没理的一方打出个好赖,那无论如何也不能轻饶的。就像斗殴东病人就以杀人论,是因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原因。
內翰沈括说:鞠真卿在担任润州知州的时候,老百姓出现斗殴的这种情况,除了他们应该承担的责任意外,他还命令先动手的赔钱给后动手的。
有个老百姓叫靳财的,因为不愿意付这笔冤枉钱,就希望仇人能够先动手打自己,但是仇人根本就不先动手。
那些刁民根本就不怕挨打,他们总是想方设法让仇人多掏钱。
所以鞠真卿这套方法和王敬则的差不多。故事出自笔谈。
最近州县经常有百姓斗殴然后先动手的赔钱给后动手的,结果官府就将这笔钱收归公有。
这样一来就不足以惩戒,还被埋怨,这就是本末倒置了。
这样一来,还不如不管伤势,只按照法理进行判决更加简单方便么?
02
原文
燕肃侍郎,知明州。
俗轻悍喜斗。肃推先殴者,虽无伤必加以罪,后殴者非折跌支体,皆贷之。于是斗者为息。
见本传。按:民之斗殴,伤有轻重,理有曲直,不治其伤,而治其理者,乃息斗之术也。若折跌支体,则理虽直而伤已甚,斯不可贷矣。
譬犹斗杀用刃以故杀论,盖其情重也。
沈括内翰说:鞠真卿知润州时,民有斗殴者,本罪之外,别令先下手者出钱以与后应者。
小人靳财,兼不甘输钱于敌人,终日纷争,相视无敢先下手者。盖无赖之民,不畏杖责,故设此事以折伏之,与王敬则治狱之术同也。
见笔谈。
近时州县间固有使民输下拳钱者,然官自取之,则不足以惩恶,而适所以招怨,斯失其本矣。
岂若不治其伤,而治其理之简易乎?
03
补
燕肃:北宋官员,宋真宗时期举进士,以礼部侍郎致仕。他不仅仅是一个进士,还是一个发明家。著有《海潮论》,解释了潮汐的原理。
鞠真卿:北宋仁宗时期官员,应该是拼爹出仕。
04
感
后面鞠真卿的故事智囊也收录了这个故事,“0156鞠真卿•预防犯罪”,搜索历史消息可得。
按时间上来说,应该是燕肃在鞠真卿之前。如果这两个故事必须留下一个的话,那就应该留下燕肃的故事。智囊收录的故事虽然很多,但是还是不太够啊。
其实就现在的环境,就用这个方案就远比和稀泥的互殴要先进。就是先动手的就先承担更多的责任,保证治安案件会降低很多。
现在监控有那么多,对于先动手后动手的判定也远比北宋时期要容易清晰得多。
单看这件事,现在比起以前,实在是不敢说一定先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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